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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现代化与政府审计制度创新

政府审计是审计主体受人民委托对公共财产管理者承担的公共受托责任进行的监督行为。政府审计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公共性等特点,是社会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其对于改善政府治理水平,提高政府运行质量和效率,强化权力制衡,健全民主与法制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审计是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政府审计与政府治理存在紧密的联系,是政府治理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和重要保障。政府审计的特征不仅内生于审计本质,而且外生于审计环境。

首先,历史和现实经验均表明,政府治理的需求决定了政府审计的产生,政府治理的目标决定了政府审计的方向,政府治理的模式决定了政府审计的制度形态。

其次,政府审计在政府治理体系中处于监督体系的地位。政府审计不是决策和执行体系,相反,其作用是服务于决策体系,并且承担着对执行体系实施监督和约束的职责,是依法监督和制约权力的一项制度安排。

正如关于政府审计规则的国际性文件《利马宣言》中指出的,“审计本身并不是一种目的,而是监督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政府审计通过揭示问题、查处弊端、提出建设性意见,不仅能够推动各项政策和决策部署有效实施,而且能够对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的高效运行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是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政府治理系统的重要保障。

监督是政府审计的本质特征,政府审计可以有效发挥监督与制衡权力的作用,揭露和查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推动反腐倡廉,规范政府行为。在政府治理过程中,各个主体都应遵循治理规则,政府同样不能逾越自身权力和干涉市场。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受托责任关系,意味着政府承担了社会公众赋予的公共受托责任。社会公众是社会公共资源的提供者,他们有权监督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为。但是由于契约的不完备性,政府与公众之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政府成为公共信息的创造者和拥有者,而社会公众在对公共信息的掌握和了解上则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这种情况所可能带来的直接后果是政府信息不透明,法治缺失,贪污腐败现象频发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在我国,审计机关设立在政府,在政府首长领导下实施审计监督。政府审计机关是专门从事审计监督工作的一个政府职能部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政府治理中的重要监督手段和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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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习林
标签: 审计   现代化   制度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