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现场 张晶/摄
6月26日,从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年来,黑龙江省铁路运输领域毒品案件呈现涉案毒品数量大,毒品累犯、再犯比例较高,毒品犯罪手段隐蔽性强,新型毒品所占比例逐渐扩大,毒品犯罪参与人员多元化,毒品犯罪类型单一,以贩养吸现象突出的特点。哈铁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加强涉毒案件审判力度,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何晶在会上公布了5起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1:马凯运输毒品案
2013年12月11日,在广州东开往哈尔滨的T236次旅客列车上,值班乘警在马凯穿的红色羽绒马夹两侧兜内查获2包白色晶体。在其携带的拉杆箱的夹层内查获一白色布袋,内装18包白色晶体,在另一黑色布袋里查获同样规格的2包白色晶体,被告人马凯当场承认均是冰毒。经检验,被告人马凯所携带的冰毒重1070.8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6.5%。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凯明知是毒品而通过乘坐旅客列车的方式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马凯运输毒品数量大,纯度高,属罪行极其严重,但被告人马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马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凯服判不上诉。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马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2:黄凤金、李守滨、王双、贾美容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弹药案
被告人黄凤金在2013年4月至5月间,三次向被告人李守滨贩卖毒品,共计180克。2013年6月26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东莞市将黄凤金抓获,当场在其驾驶的轿车内及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110.9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424粒。
2013年6月1日17时许,在广州东开往哈尔滨的K1123次列车上,乘警在被告人李守滨的钱包内,查获快递发货票一张。李守滨供认所发的货物中藏有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00克,系被告人王双购买并发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同时在被告人李守滨手机中查获一条中通快递运单的短信,依此线索,侦查人员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化工路中通快递公司,查获被告人王双购买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61.4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8粒。被告人李守滨还按照王双提供的地址给徐霏霏(另案处理)邮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4.3克。上述毒品均是被告人李守滨从被告人黄凤金处购买。公安人员在抓获被告人王双时,在其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75.16克。
2013年6月26日,经被告人黄凤金协助,在广东省东莞市将被告人贾美容抓获,并在其随身携带的背包内及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36.54克。
综上,被告人黄凤金贩卖毒品1301.53克;被告人李守滨贩卖、运输毒品151.56克;被告人王双贩卖毒品14.3克、非法持有毒品137.26克;被告人贾美容非法持有毒品36.54克。
被告人王双将“56式”步枪子弹25发放于弹夹中,存放其卧室内被查获。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凤金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守滨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王双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告人王双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贾美容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黄凤金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李守滨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处被告人王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贾美容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4名被告人均不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3:韩东春运输毒品案
2013年9月12日,被告人韩东春在哈尔滨西站4号安检口处进行安全检查时,哈尔滨西站派出所民警当场在其左侧裤兜内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裹的一包白色结晶物和一紫色塑料管内的白色结晶物。韩东春承认白色结晶物是冰毒。经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色结晶物共计重180.84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东春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韩东春系毒品再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韩东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宽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韩东春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韩东春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4:柏子培、刘师境运输毒品案
2013年1月8日1时许,被告人柏子培、刘师境携带冰毒65.08克由达州站乘坐重庆北开往哈尔滨的K1064次旅客列车。次日17时许,乘警在巡视工作中,在二被告人所携带的一袋瓜子袋中查获所携带的上述毒品。经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柏子培、刘师境所携带的毒品重65.0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柏子培、刘师境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柏子培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被告人刘师境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二被告人提出上诉。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5:李英民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3年10月7日,被告人李英民在天津市接到王成刚(另案处理)的电话,让其在天津市帮助购买40克冰毒,李英民告诉王成刚冰毒价格为每克人民币450元。2013年10月9日,王成刚的朋友魏新华(另案处理)给李英民汇款人民币24 000元,其中包括用于购买冰毒的毒资人民币18 000元,王、魏二人给李英民的“路费”人民币2 000元,李英民向魏新华借款人民币4 000元。2013年10月10日,李英民在天津市毒贩处购得3小塑料袋冰毒,重35.48克。2013年10月13日4时许,李英民携带毒品在天津站乘上由西安开往齐齐哈尔的K547次旅客列车。当日12时许,公安人员在李英民处将毒品查获。次日K547次旅客列车到达齐齐哈尔站后,公安人员根据李英民提供的线索,将前来接站的王成刚、魏新华抓获。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英民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李英民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李英民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英民服判不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