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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农地金融制度的经验及其启示

编者按:

农地金融是农业土地经营者以所承包农地的经营权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资金融通形式,其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中长期贷款,以解决农户的资金缺口,对于实现农业收入的持续增长提供了保障。

本报告从德国、美国、法国等主要发达国家农地金融制度的发展经验入手进行了对比分析,这些国家以政府担保发行农地抵押债券为基础,在完善的法律、土地管理、保险、信贷救济等制度支撑下,建立了可持续的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市场化运行机制,聚合了社会资金,保障了对农业与农村发展长期建设资金的投入,实现了农业生产发展、农村金融市场与农村土地市场的良性互促发展。

我国正处于农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需要有效的资本导入机制,这些发达国家建立的农地金融制度有颇多值得借鉴之处。

 

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发达国家曾普遍面临农村资金匮乏、农民遭受高利贷盘剥、农业危机频繁出现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一些国家建立了以政府担保发行农地抵押债券为基础的农地金融制度,引导城市资金向农村转移,支撑农业现代化发展。在我国以改革创新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关键时期,这一制度经验对探索农地抵押融资试点、拓宽农村融资渠道有着重要借鉴意义。

农地金融是农村政策性金融的重要工具

尽管目前发达国家发放农地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已实现了市场化运行,但其使命是支持和保护农业,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功能,整个农地金融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是以政府强有力支持为基础的。

第一,农地金融制度是农业支持政策的重要方面。德国、法国农地金融制度的创建都是为了抑制日益严重的农村高利贷问题,而后成为支持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配套措施。美国农地金融制度源于农业危机下对市场调节农业生产局限性的反思,从其诞生之初就是政府调节农业生产规模和发展方向的重要手段,一直到现在美国仍然是通过农地金融制度贯彻农业政策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在美国很多州,只有那些遵从农地保护协议的农地所有者才有资格申请农地抵押贷款。

第二,农地金融机构是政府主导创建的非营利机构。德国农业地产抵押银行属于公法机构、受联邦政府领导,最初的资本金来自德国农业和林业部门的拨款,各地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是半官方机构,土地信贷银行(由地区政府、地方银行持股的股份制银行,接受国家管理,目的是为无法从合作社获得贷款的小规模农户提供信贷支持)也多是由地方政府建立。美国联邦土地银行是由政府出资创建的,初始资本中政府股份占到了80%,联邦农业抵押公司是政府投资企业,承担为农贷系统融入资金的政策使命。法国土地信贷银行虽已改制为股份制公司,但其运作仍然是以政府强有力的信用担保和财政支持为基础。各国对这些机构都给予免税支持,德国免缴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税,美国除自有不动产仍需缴税外,免征其他一切税收。

第三,发展农地金融是为了向农业与农村提供长期的低息融资。农地抵押贷款是在严格限定贷款对象和贷款用途的前提下,实施优惠贷款利率和优惠贷款期限。美国农地抵押贷款的借款期限为5-40年,主要支持农场主购买土地和其他固定生产资料及改良土地,是美国农贷业务的核心支柱。2013年,美国农村长期不动产抵押贷款为941.94亿美元,占到了农贷系统贷款总额的46.85%。同时,因为政府对土地银行的利息损失给予补贴,其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市场利率,2010年农地抵押贷款利率为5.9%。德国土地抵押贷款期限一般是10-60年,贷款总成本(包括利息、摊还的本金、合作社分摊的营业费用、合作社公积金)约占贷款的5%左右,10公顷以上农场还能享受更优惠的贷款利率。法国《土地银行法》也规定了必须向农户提供带有政府财政补贴的长期低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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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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