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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创新的成就

加快推进立改废释,完善立法体制

完备有效的法律体系是法治中国的重要标志,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制度根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过去的一年来,我国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以人为本、立法为民,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使我国立法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坚持推进科学立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2014年,我国立法机关不断增强立法工作的协调性、及时性、系统性,使法律准确适应改革发展稳定需要,积极回应人民期待,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努力使我们的法律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

人大法工委创新立法思维,制定科学的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计划,按照立法项目的轻重缓急组织实施。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全方位推进立法工作,实现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立法的转变。建立专家咨询系统和立法信息应用系统,以专门立法推进立法技术的标准化,为科学立法提供智力支持。探索和创新立法选项机制、法案起草机制、立法协调机制、立法后评估机制、法的清理工作机制、法律法规配套机制等立法工作机制。

坚持推进民主立法,切实凝聚立法共识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人大机关不断健全民主开放包容的立法工作机制,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把民主立法的理念和做法贯穿于全部立法工作的始终。

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完善代议民主和法律起草、审议的协调协商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坚持人民权利本位,在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的同时,通过座谈、听证、评估、民意调查、聘请立法顾问、公民旁听法案审议、公布法律草案等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形式和程序,健全公众意见表达机制和听取、采纳公众意见情况说明制度,使立法更加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

坚持推进立法制度创新,切实提高立法效率

2014年,人大常委会修改立法法,为科学民主立法提供制度保障,划清中央与地方、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通过合理分配和控制立法权来消除权力的割据。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使立法程序进一步精细化、规范化,进一步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对立法过程加以必要的法律控制,坚决克服立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化倾向,防止地方和部门越权立法,避免重复立法、粗糙立法、腐败立法。

完善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制度。协调处理好人大立法和常委会立法的关系,全国人大所制定基本法律的修改原则上仍由全国人大按立法程序进行,增加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立法的数量,扭转常委会立法比重过高和人大立法权相对“虚置”局面。协调处理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授权立法的关系,进一步厘清国家立法机关对国务院授权立法的范围、边界,企业、财税、金融等领域的基本法律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应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法制需求,大力推进立法程序和立法机制创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采用集成式打包立法方式,除宪法修改外,通过一个集成的修法决定,将需要修改的若干法律一揽子修改。

加强重点领域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

2014年,为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预算法。鉴于当前治理环境污染的紧迫任务,修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

为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适应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修改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修改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为总结立法工作的新经验、新做法、新情况,进一步完善立法制度,修改立法法。为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工作,正在加快制定网络安全法。为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司法实践需要,还要对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

扩大地方立法权,提升地方立法创新性

2014年,中央决定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最终放开至全国所有设区的地级市。规范授权立法,在明确中央有关权限的同时,为地方实施法律的权限尽可能明确划分,表述上“宜细不宜粗”,强调可操作性,避免语义模糊,防止其他立法主体的“越权”现象。对地方立法“授权”和“限权”,充分适应各方面的复杂情况,不采取“一刀切”,审时度势,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立法机关的“两个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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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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