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体制的一个根本弊端,是把事情搞反了:个人和企业不可以做政府不知道的事,而政府可以任意做它想做的事
一个社会所生产的产品,分为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两种。所谓私人物品,是指那些外部性较小、消费具有排他性、利益边界比较容易界定从而比较容易定价的物品,比如我喝了这瓶水你就不能再喝、我用了这个电脑你就不能再用。这种物品基本上可以用市场的办法加以交易,制度也应该鼓励千百万人发挥创新力,创造出越来越多的私人物品,在追求更大的私人收益的过程中,提高人们的收入,使人们享受更大的福利。对于提供私人物品的个人与企业,制度应该“敞开口子”让人们去发挥、去竞争、去创新,只有发现创新的产品会有负面的社会外部性,对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时,才对其加以适当的规范与限制,也就是纳入监管的范围。
这就涉及“法治第一原则”,即对于企业和市场而言,凡是原来制度没有禁止的事情,都是可以做的,做了也是不犯法的。只有这样,人们才可以发挥创造力,创造出前所未有、前所未闻的东西来,经济才能发展。如果个人和企业只能做制度规定可以做的事,原来制定制度的人都知道这件事可做了,还谈什么创新呢?
用现在大家开始熟悉起来的话说,这就是用“负面清单管理市场”:凡是制度或法律没有规定不可以做的,就都是可以做的。人们事后可以发现有些新的产品或新的经济活动是有负的外部性的,也就是会对交易双方之外的人产生不利的影响,比如污染了环境或导致金融风险,从而立法对其加以一定的限制,但在新的法律生效之前,个人和企业的行为并不违法,不应受到惩罚。
另一种产品称为公共产品,其特点是因为其消费的不排他,利益界定比较困难。比如一个路灯,你也可以从它下面走过,我也可以从它下面走过,都能获益,但是一旦让我为此付费,我就会说我眼睛好,不需要,所以我不该付费,出现所谓“搭便车”或“败德”的问题。要想搞清楚我究竟从这个路灯上获得了多少好处、要付多少比例的费,可就麻烦了。所以这时,一个交易成本较低的办法,就是不做个体的区分,按照同一比例向所有人征税,由一个公共机构(称为政府还是别的什么名字不重要)来加以提供。国防、外交、消防、环保、食品安全、贫困救济等,都属于这类情况。这就是政府一类的公共机构产生与存在的经济学原理。
但是这时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公共物品的供给,本身具有垄断性。这种公共权利的垄断性,导致了一种危险,就是政府权力可能因其垄断性而无限扩张,必须加以约束。如何约束呢?就需要在宪法层面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定:只有通过公民议政,同意政府有这样的权力,政府才能去管这样的事情,否则就是违宪的。因此,对于政府职权而言,必须是“正面清单”管理:只有法律规定你可以做的事,才是可做的;法律没有规定你可做的事,你是不可以随便“创新”的,不可以让权力随意膨胀的!
总之,对于一个社会而言,制度具有双重性:对于私权而言,要用“负面清单”管理,凡是没有规定不可以做的,都是可做的,以发挥大家好的创造力;而对于公权而言,要用“正面清单”约束,凡是没有规定你可以做的,都是不可以做的,不可“创新”地扩大政府的审批与干涉。
个人、企业、市场要有约束,政府也要有约束,各有各的职责,这是不需要争论的问题。问题在于,我们旧体制的一个根本性的弊端,是把事情搞反了:个人和企业不可以做政府不知道的事,而政府可以任意做它想做的事。
(作者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基金会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