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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大协商”的现代治理模式转变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国家治理思想的提出,鼓舞人心,我国现代化事业又一次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在宏观指导思想推动下,应当改革既有的“国家发展型治理模式”,推动其逐步转向“大协商”的现代治理模式。

走过的道路:一种“国家发展型治理模式”

我们可以用“国家发展型治理模式”来概括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独特发展之路。首先,国家发展型治理模式源于发展型国家的理论与实践。从宏观上,我们可以把西方历史上由三次科技革命浪潮所推动的国家,都视为先后顺序不同的发展型国家。根据二战之后从日本到亚洲“四小龙”再到“四小虎”的经济发展奇迹,理论界将发展型国家界定为三种特征:(1)国家强力介入市场并依靠领航机构制定发展策略,引导公私部门协力进行国家建设。(2)采用灵活的工业政策,以各类补助保护并扶植重点产业,由进口替代转型为出口导向。(3)施行明确的社会政策,进行土地改革,维持社会经济平等,防止严重的政治冲突。这也是东亚发展型国家成功的普遍经验。

其次,国家发展型治理模式集中表现在国家与社会、中央与地方两对主要关系上。各级政府通过运用强大的控制和动员资源能力,成功应对各种困难与危机的挑战。但是,大政府并没有带来大社会,强政府也没有促使社会繁荣。社会力量发育孱弱,社会自治经验不足,政府与社会协商共治格局远未形成。这些问题源于政府管了很多不该管和管不好的事情,政府揽权导致“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个人化”现象突出。

国家发展型治理模式在制造传奇的同时,也在不断暴露问题。政府治理现代化是政府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通过治理质量的高低来评判。政府要有权威性,还要有科学性,二者缺一不可。权威性服务国家发展长远大局,是国家自主性的表现;科学性取决于国家治理模式转型,是治理手段的变化。站在新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起点上,需要平衡“国家-社会-市场”的发展格局,提出一种全局性的解决思路。要整体性、协调性、系统性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务必调整国家治理结构,顺应国家、市场与社会“发展三角”的理念,构建国家、市场与社会三方协调、协同和协作的协商治理道路。

前方的道路:“大协商”的共同治理模式

推进国家治理模式转变,要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第一,在政府间关系上,构建权责平衡的协作型治理模式。国家发展型治理模式将地方发展主义作为主导方向,长期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基于纵向层级的行政分包体制和横向同级地方官员之间的晋升竞争关系构成,理解地方政府“为了增长而竞争”导致地方政府掌握大量地方资源与行政权力,不愿退出其不应该管制的领域。此次全会明确提出了包括“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在内的多项具体改革措施,核心是将地方发展主义转变为权责平衡的协作型治理模式,目的旨在将地方政府“驯化”成能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帮助之手”,而非让它变成攫取地方资源的“掠夺之手”。

第二,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上,构建相互支撑的国家—社会协同型治理模式。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各类社会组织蓬勃发展,积极参与政府公共事务,为政府管理挑担子、卸包袱。但是当前社会活力尚未充分涌流、汇聚,社会自治功能残缺,全社会协商共治的良好局面没有开启。不过,一个活力充沛、理性平和的社会必然成为现代型治理舞台上的主角之一。

第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构建协商有力型政府监管治理模式。市场监管作为政府管理的重要职责,在各种事关老百姓食品安全、医药安全等基本民生领域,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协调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格局和国有企业进与退等问题上,多年来饱受批评质疑。政府没有管好或管得不太好,说到底是管的方式方法出现了偏差。市场要自由,民众要利益,政府就必须要有好的监管。

第四,处理好市场与社会关系,构建协调互信的社会治理模式。在市场与社会关系方面,现代市场体系必然是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资本最终来自于社会,来自于民间的创造力,必须通过服务于社会才能找到归宿,完成资本的价值实现。这些需要市场与社会之间构建畅通的协商渠道,创造有效的协商机制,使资本与社会力量之间互信互助,共同提升公共治理水平。

 

[责任编辑:赵帆]
标签: 协商   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