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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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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日本乡村治理及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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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农协在土地私有基础上的变相规模经营的农业体系,在私有制下充满了社会主义的合作元素,实是日本农村的一大创造。

△日本政府认为农业是一种国防产业,它为社会提供粮食安全;农业也是一种文化产业,它为社会保持传统文化;农业更是一种环境产业,它为社会提供绿色生态环境。

△日本农村除了行政村和自然村的双轨制外,农协和行政系统又形成了一种相互合作的双轨制,构成了日本现代农村治理的最大亮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吹响了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进军号,其中农村的改革也再次提上了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但是,中国的农村深度改革既无现成的思想理论,也无现成的模范形式,必须广泛地借鉴世界各国、尤其是亚洲各国的农村改革和发展的经验。而日本是亚洲最大的发达国家,日本农业在现代百年也经历了大大小小无数的改革,作为中国的近邻,日本在生态环境和农业结构等各方面都和中国等亚洲国家有不少的共同之处,日本的农业经验也曾广为亚洲各国重视和学习,因此日本的农村改革是值得我们关注和总结的。

日本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是与非

提到农村改革,首先自然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因为土地制度是农村的根本经济制度。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农业和其他产业部门不同,它是和土地这种不可再生的生产资料密切结合的一个特殊生产部门。历史证明,由于农业的生物生长特性和土地肥力递减规律,当在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农业生产的效益会受到极大限制。因此,从封建时代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首先是通过确立“耕者有其田”这一土地所有制改革的前提条件来实现的。

日本现代农村土地制度的第一次改革,要追溯到明治维新时期(1868年前后)。

在明治维新以前,日本农村实施的是封建等级领主制的土地所有制。日本的最高军事统治者幕府将军实际上也是日本最大的地主并掌握着所有土地的最终分配权和处分权。在他之下,从200多个大小领主到各级武士,都通过占有相应的土地产出而掌握一定的土地所有权。广大的农民,虽通过历次政权的“检地”而名义上拥有了土地的世代使用权,但往往由于严苛的产出分成制度(实物赋税和劳役)而大部分成为纯粹的佃农或不得不放弃土地逃亡。当时也并没有现代式的法律制度保护一部分实际世代占有土地的自耕小农。

明治维新以后,日本新政府首先通过“版籍奉还”取消了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同时把过去的封建土地赋税和劳役改为现代农业税式的地税,确立了买卖自由的土地私有制。虽然最初的地税改革是比照着封建的农民年贡总额来设定的,自耕农负担过重,但毕竟使他们确立了自己的土地所有权。并且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物价上涨而地税永久不变,从而在农业产出中的比重日益下降,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土地税。

明治时代的第一次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虽然基本确立了现代私有制的农村土地制度,但并没有完全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原则。原因是明治政府的地税改革基本继承了封建时期的实际土地占有状况,以天皇为首的各级封建贵族和武士及豪农大量占有了农村土地和山林,除了一部分自耕农外,相当多的农民仍旧是租种地主土地的佃农。佃耕率的居高不下,严重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改善。战前日本农民始终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加上不时的天灾人祸,时有部分农民不得不卖儿卖女、四处逃荒。

令人遗憾的是,由于战前封建制度的残余,战后的第二次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是经由日本人自己的手,而是借助美国占领军总司令部的强烈意志才在1947年全面实行。

战后美国占领军总司令部通过分析认为,贫穷的农民子弟是构成日本对外侵略扩张的军事力量的主要源泉,要消灭日本的军国主义,势必要消灭日本的贫困农民阶层(佃耕农),于是1945年便向日本政府发出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要求。但日本政府却提出了保留地主制的温和方案,激怒了美军占领当局。1946年占领军总司令部直接向日本政府提出了强硬的改革方案,日本国会不得不通过,并于1947年全面实施。

新的土地改革方案规定,不在村地主的全部出租地以及在村地主的出租地一公顷以上的部分都由政府强制征购并低价分配给佃农。通过这一改革,至1949年,日本的自耕农从28%扩大到了55%,自耕兼佃耕农从41%减少到了35%,而佃耕农从28%减少到了仅8%,基本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第二次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日本农村建立了现代小农土地所有制,奠定了战后日本农村和农业发展的基础,为发展农业生产改善农民收入和实现农村工业化创造了前提条件。但是,也留下了两个大的问题。一个是农民土地所有和城市居民居住条件改善问题,即大规模城市化的矛盾,另一个则是农业经营的规模化问题。

但是,此后日本农村并没有进行新的根本性的土地制度改革,而只是通过法律途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引导,这基本维护了农民土地的私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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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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