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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别在我家后院”的制度化回应探析

——城镇化中的“邻避冲突”与“环境正义”

邻避冲突的产生

邻避设施,主要是指“服务于广大地区公众,但可能对生活环境、居民健康与生命、财产造成威胁,以致受到居民排斥或感到嫌恶的设施”。这种性质的设置,除了“别在我家后院”(Not in my back yard)之外,因不受欢迎的程度或性质的不同,还有许多不同称呼,如:“风险设施”(risky facilities)、“争议性设施”(controversial facilities)、“本地不想要的土地使用”(LULU-Locally Unwanted Land Uses)、“不要在任何人家里的后院”(NIABY-Not In Anybody's Back Yard) 、“不要在我任期内”(NIMTOF-Not In My Term Of Office)、“不要在地球上”(NOPE- Not On Planet Earth),等等。从这些称呼可以看出,邻避设施在空间区位选址上常常伴随着争议,也即,多数人的福祉,为何要建立在少数人的不舒适上面;多数人的利益,为何要由少数人來承担?对这种议题的批判在全球已持续40多年。

较容易产生冲突的邻避设施一般包括丧葬设施、垃圾焚化炉、监狱、精神病院、禁毒机构、疗养院、性病防治中心、电视信号发射塔、污水处理厂、变电所等。这一类设施给公众带来较大生活便利和效应,但往往也会引致比较严重的“负”外部效应。邻避设施的“负”外部效应源于这类邻避设施与当地公众在利益、价值和情感方面的冲突。主要原因在于:其一,这些邻避设施带来的环境和经济影响,主要包括房地产价格和社区形象下降、空气和水质污染、生态影响、景观影响、噪音污染以及由此引发的健康问题;其二,这些设施通常对大多数人都有好处,但其环境和经济的成本则集中在特定人群,导致了收益—成本分摊的不公平。

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的继续推进,各大城市中的邻避争议日益增多。一方面,城市对城市公用事业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需求激增,越来越多的邻避设施不断兴建。另一方面,由于利益多元化、公众环保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强化以及信息传播渠道的增加,公众对邻避设施所带来的影响的感知能力和表达能力也将不断增强,邻避争议可能性增加。由于邻避设施涉及较庞大的人群和社会利益,邻避冲突的缓解已经成为影响城市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并成为中国城镇进过程中一个必须面对并给以制度化回应的问题。

邻避冲突的成因

近几年产生较大影响的邻避冲突有上海磁悬浮项目、重庆垃圾填埋项目、广东番禺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江苏启东造纸厂排污管道建设等。不同城市发生的邻避冲突,其发生的具体过程虽各有不同,但一个共同的原因在于邻避设施兴建方尚未确立特定的“邻避设施”概念:其一,将邻避设施看成一般性的公共设施,认为居民必须牺牲自己的利益以实现公共利益。其二,没有意识到邻避设施邻近地区居民将承担更多可能的负面效应,因此也需要相应补偿。其三,基于以上两点,将邻避冲突界定为一般性的群体性事件,而不是“收益和成本分摊不均衡”的邻避冲突。因而对这类冲突的处理,陷入了一般性的群体性事件处理窠臼而走向误区,不但没有缓解冲突,还带来了更多隐患。

这种认知上的误区进而导致了实践中的偏差:

利益主体间意见整合机制滞后。邻避兴建方尤其是地方政府在进行邻避设施决策时,常常采取“决定—宣布—辩护”的模式。即在初期决策时依据专家意见封闭进行,缺乏与利益相关公众的直接互动,而在公布决策时强调社会利益和公民责任,呼吁居民做一个“良好公民”,当事人意见往往难以进入决策过程。另一方面,数量稀少且缺乏独立性的社会组织既难以对分散的个体意见进行整合并向政府提出合理的利益诉求,也不能代表政府对公众进行宣传、管理和疏导。如此,政府对邻避设施的选址和补偿决策等往往会被居民认为是强加的,导致情绪化和极端化反应,进而加剧社区对设施的可能威胁的主观预期,形成恶性循环。

邻避相关信息共享机制缺失。大量邻避设施的邻避性都需要专业知识和科学论证,以支撑各方的理性决策。但在当前邻避设施的信息机制中,一方面是政府对邻避设施选址政策公开程度不足;另一方面是当事人对政府和项目发起人的不信任。这加剧了决策信息共享的困难。在信息困乏的情况下,利益相关人对邻避设施的近期与远期后果缺乏充分了解,容易产生不安全感与不公平感,并接受一些不准确或错误的概念,主观上夸大其负面后果,导致过度的自我保护。在这种偏差下,邻避设施将在公众中产生“邻避有害”的心理认知,并与邻避兴建方的“设施无害”的舆论做对抗,容易激发集体行动。

其他救济渠道不畅。以行政主导的邻避设施决策中,公众不仅在经济性成本与损失方面难以得到承认,其在价值和情感方面的坚持更难以得到公共决策者的认同。在公众权利意识觉醒的情况下,其利益、价值与情感的表达常常呈现个体化的特征,缺乏相应的规范和标准。这些都需要人大、政协、司法等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介入,对公众的意见进行方向性引导并在由行政部门主导的决策中保护公众的各项权利。当前,邻避争议常常表现为行政部门和公众的双方对抗,人大、政协作为社会利益整合、引导与表达的力量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司法救济也难以成为独立的裁决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尚未形成典型的司法裁决案例。这些都增加了邻避冲突及抗争发生的可能性。

邻避争议中的“环境正义”

邻避争议及冲突的讨论之所以非常重要,是因为其背后所隐含的是更大层面的“环境正义”问题。自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环境正义”在美国提出以来,它迅速成为社会科学界环境研究议题,并于20世纪90年代成为政府施政的关注点。1987年,美国联合基督教会种族正义委员会(United Church of Christ Commission for Racial Justice)发布的“有毒废弃物与种族”的研究报告指出,美国境内的少数民族社区长期以來不成比例地被选为有毒废弃物的最终处理地点。这一结论震惊了少数民族社区及环境学者与环保运动者,“环境正义”从此成为环境研究与环保运动的一个重点。

对于环境正义的定义甚多,但笔者基本上接受这一陈述,即环境正义是“由环境问题引起的社会不义”,它是潜存在邻避争议后面的伦理价值,如Bunyan Bryant在《Environmental Justice--Issues, Policies, and Solutions》一书中的论述:“环境正义比环境公平性范围更广泛。它涉及了那些用來支持可持续发展社区的文化规范与价值、规则、管制条例、行为、政策与决策,以便人们可以在社区中因由其是安全的、有教养的、富足的信心而互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不平等贸易、跨国企业对全球资源的截取,以及性别不平等等,都可以用环境正义來分析。环境正义讨论的焦点在于:人类生产行为所产生的污染危害包括垃圾、有毒废弃物等,往往被社会强势群体以各种手段强行迫使弱势群体接收及承担。弱势群体原本是资源分配不均的受害者,对各种危害缺乏认识,并且是最不具抵抗力的人群,但是他们却经常在非自愿的状况下遭受邻避设施所带來的威胁,可谓“双重社会不义”。

如何解决邻避现象中的环境难题呢?我们目前利用科技力量尝试推进环境保护的努力是应该肯定的,但仅依赖科技去解决所有环境难题而不考量伦理价值,导致的结果可能是所要解决的问题同它所制造出來的一样多。基于此,“环境正义”主张:少数群体及弱势团体有免于遭受环境迫害的自由,平均分配社会资源,可持续利用资源以提升公众生活素质,及每个人、每个社会群体对干净空气、水和其他自然环境有平等的享用权。这些都是解决邻避现象中“双重社会不义”的重要价值理念。

特别要指出的是,最近几年在几个城市引发抗议的PX项目其实并非邻避设施,而是带有风险的商业项目。与邻避设施不同,商业项目涉及的是经济利益,是可上可不上的;而邻避设施往往代表的是公共利益,通常是必须建设的。对于邻避设施项目,通常涉及如何让居民接受和补偿的问题;而对于商业项目,则首先是居民愿不愿意你建的问题。对一个地方而言,兴建一个PX项目是企业行为,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是居民的代言人,政府应该与厂商进行谈判,商讨更有利于当地居民的做法。很遗憾,我们的政府通常会忘记这一立场,因为各地在GDP竞争方面压力巨大,政府往往将企业项目看成了自家项目,甚至界定其为公共利益项目。这些概念的混淆,实质上是对居民权利的另一种误导与伤害。 

[责任编辑:杨昀赟]
标签: 后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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