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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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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综合治理体制建设

突发事件和网络舆情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密,突发事件导致网络舆情的产生,而网络舆情反过来推动突发事件的进一步发展。互联网网络空间已经成为“公共领域或公共空间”,网络新媒体成为舆论主渠道。网络新媒体技术使社会进入“大众麦克风时代”,网络传播的即时性和高度互动性极易引发线上、线下群体性运动。必须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体制建设,加快建立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综合治理体制,规范网络媒体管理。

加强政府对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行政监管

对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行政控制与监管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由于网络是一种电子媒介,因此目前主流的归类方法是把网络归属于传统广播电视的管理之列。如美国、法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都采用这种归类方法:美国由联邦通信委员会管理网络;法国通过检索终端Minitel系统管理网络舆论;澳大利亚由广播局负责调查与制定网络舆论管理的各种规定;新加坡由广播局管理网络舆论的内容,加上执照分类制度、内容事后审查等。从对突发事件网络舆论的管理归属上可以看到,各国均是按照其传统媒介管理的惯例,以传统媒介管理模式为基础,结合具体的网络特点来进行突发事件网络舆论的行政监管。

目前,我国政府对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行政监管,主要集中在网络内容传播监管领域,分散在不同的政府部门,概括起来主要可以分为四类:接入监管部门(工信部门与工商部门),安全管制部门(公安部门与国家安全部门),内容管制部门(中央和地方的新闻办公室和对外宣传办公室),其他有关部门(文化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和广电部门)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等。

借鉴国际经验,我国政府对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行政监管应采取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多管齐下的方式。在具体操作上主要是在政策导向的前提下,通过人工把关与技术控制相结合来进行。目前网络舆论管理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对网络信源的控制、对网络链接的管理、对网络安全的重视、对网络交互的关注、对行业人员素质的培训。在网络资源控制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网络宽频的审批权进行严格的行政控制;非媒体网站发布网络舆论信息同样要经各级政府新闻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以此来限制非媒体网站进入可能造成的舆论信息混乱,从而达到舆论统一的目的。

强化互联网行业自律的规范与约束

美国的网络行业组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行业组织作为政府与行业沟通的平台,在确保其业内成员权益不受侵害的同时不断倡导行业实行自律,确保行业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要求。美国计算机协会制定了网络伦理的八项准则,提出“希望其成员避免伤害他人、公正且不采取歧视行为、尊重知识产权”等内容。计算机伦理协会制定了“摩西十诫”,它提出网民不应使用计算机网络去伤害他人、不应盗用他人的智力成果和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美国行业组织建立的自律模式有其独特的优势,保持互联网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英国对互联网内容的管理理念是“监督而非监控”。英国网络舆情管理主要通过建立于1996年9月的网络服务商行业自律组织网络观察基金会来实行。这个半官方组织在英国贸工部、内务部和英国城市警察署的支持下开展日常工作,基金会会同其他行业组织制定网络运营商自律规范。加拿大政府授权对网络舆论信息实行“自我规制”,将负面的网络舆论信息分为两类:非法信息与攻击性信息。前者以法律为依据,按法律来制裁;后者则依赖用户与行业自律解决。日本总务省邀请网络运营商、软件开发企业以及消费者代表组成自律组织,自律组织正常运行后,政府退出,完全由自律组织对互联网内容进行监督并强化行业自律。

我们应该学习并借鉴国外行业自律中有力的措施,搭建起互联网行业与政府有效沟通的桥梁,使整个行业自觉规范自我约束。中国互联网协会是我国目前最大的互联网行业组织,还包括全国软件行业协会、中国信息协会等。目前,我国有一定数量的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例如,中国互联网协会2002年发布的《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和《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2003年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自律公约》,2004发布的《互联网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规范》,2006年发布的《文明上网自律公约》;2010年1月多家知名互联网企业在京签署的《中国互联网行业版权自律宣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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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常妍(实习)]
标签: 突发事件   综合治理